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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安全事故,火灾事故,怎么区分?
来源: | 作者:成都消防验收 | 发布时间: 2021-10-13 | 2252 次浏览 | 🔊 点击朗读正文 ❚❚ | 分享到:

明明发生了一起火灾,为啥却被界定为生产安全事故?先爆炸,还是先燃烧,这是界定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前提吗?好,和林峰脉小编我一起来单梳理一下。



1、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?


(1)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(国务院令493号)。这个令算是行政法规,它的界定是: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(事故)。


(2)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(原安监总局安监总政法〔2013〕115号)。它对国务院令493号作了进一步的明确,指出:生产经营活动,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,为实现某种生产、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,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。


(3)归纳一下。从上面两条来归纳,那就是凡是在生活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,就是生产安全事故,不管这种事故是以火灾、爆炸、倒塌、摔落……何种形式表现出来。比如,工厂的火灾,商店的火灾,那就是生产安全事故;办公楼火灾,居民楼火灾,私家车火灾,那就不是生产安全事故。


2、什么是火灾事故?


(1)火灾。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。说真的这个定义一直有些争议,那灾字怎么解释和界定?


(2)火灾事故。没有找到官方的界定,似乎可以理解为以火灾形式表现出来的事故。


(3)归纳一下。火灾事故并没有界定发生在什么地方,发生在家庭中的叫火灾事故,发生在商场的也叫火灾事故,因为爆炸引起的是火灾事故,因为自燃引起的也是火灾事故。


3、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关系?


(1)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。一个界定的是生产经营活动领域的一切事故,一个是不限领域的所有火灾事故。


(2)是相互交叉重叠的。在生活经营活动领域的火灾,也是生产安全事故,其调查也归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(单位)负责,这个在国务院令493号的第十三条中看的很明显:


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,应当及时补报。


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,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补报。道路交通事故、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,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补报。


4、这两个概念会引起什么问题呢?


(1)责任问题。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责监管部门是谁,是安监(应急)还是消防?


(2)调查问题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,由谁来组织调查,如果是政府或者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/单位调查,消防救援机构还要不要出具火灾认定书?


(3)统计问题。在生活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,既然是生产安全事故,由谁来统计伤亡数据和经济损失?在安全生产指标中,这个算谁的?


 

名不正则言不顺,概念和逻辑还是要分清楚的。